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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9 11:50:23 | 作者: bob全站下载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经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山东省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工程实方案

  5.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申报操作指南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实施建议》(农市发〔2020〕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20〕8号)要求,为快速推进我省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从源头加快解决农产品出村进城“最初一公里”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坚持“农有、农用、农享”的原则,依托县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鲜活农产品主产区、集散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省财政直管县和省定20个脱贫任务较重县为重点,在乡镇、中心村和田头市场布局实施以水果、蔬菜为主要品类的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工程,2020年底前完成1900个项目建设任务,为实现鲜活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流通量、信息化水平、应急保供能力明显提升奠定坚实基础,以此来降低农产品损耗,保障农产品品质,提升农产品品牌价值和市场之间的竞争能力,促进农业产业和农产品消费“双升级”,推动农产品提质增效和农业绿色发展,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实际的需求选择建设设施类型和规模,可按照“田头市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的模式,鼓励引导在产业重点镇和中心村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向田头市场聚集。

  (一)节能型通风贮藏库。在马铃薯、甘薯、山药、大白菜、胡萝卜、生姜等耐贮型农产品主产区,充分的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二)节能型机械冷库。在果蔬主产区,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能力良好、低温度的环境适宜的冷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机械制冷设备,改建为冷库。

  (三)节能型气调贮藏库。在苹果、梨和蒜薹等呼吸跃变型果蔬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碳分子筛制氮机、中空纤维膜制氮机、乙烯脱除器等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做气调贮藏。

  (四)其他配套设施设备。依照产品特性、市场和储运的实际要,规模较大的仓储保鲜设施,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专用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除土、清洗、分级、愈伤、检测、干制、包装、移动式皮带输送、信息采集等设备和立体式货架。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仓储保鲜设施建设规模在500吨以上的,要配备具有通信功能的信息自动采集监测传输设备,具有称重、测温、测湿、图像等信息采集和网络自动配置功能,实现信息采集监测传输设备与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申报主体限定为县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包括联合社),并支持多个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联合建设。三年内未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2020年1月1日后农产品仓储保鲜项目完工的主体均可申报。优先支持在村镇具有交易场所并集中开展鲜活农产品仓储保鲜服务和交易服务,或在同县域内多地点、多数量、多类型冷库配套建设的申报主体。

  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工程以县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包括联合社)自筹建设为主,中央财政资金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予以支持。中央财政资金大多数都用在补助新建或改扩建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和相关设备购置。依照限定补贴比例、限定补贴额度的“双限”标准,即补贴比例上限不超过仓储保鲜设施造价的30%,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地方财政资金适当叠加补贴,单个主体补贴不超过100 万元。符合农业信贷担保政策的项目,省农担公司将按“仓储保鲜冷链设施贷”规定的优惠政策给予信贷担保支持。

  (一)名额下达。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省厅分配的建设名额(附表),布局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工程,明确项目实施县(市、区)及建设规划,对省财政直管县和脱贫任务较重县在测算计划指标时予以倾斜,倾斜力度不低于全市中等水准的10%。

  (二)编制方案。各项目县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厅要求,参照《山东省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附件2)、《山东省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作业规程》(以下简称《作业规程》,附件3)和《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规范(试行)〉》(附件4),本着设施建设与信息自动化采集同步部署、同步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产业、实施区域、操作程序、进度安排、组织管理等重点内容,于7月31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后将统一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和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备案。

  (三)项目申报。全省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工程申报于8月10日真正开始启动,各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申报启动时间,申报工作真正开始启动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申报起止时间、方式内容等相关事宜,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下载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APP和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APP(操作指南见附件5),及时开展申报和审核工作,确保申报主体的真实性、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公示通过审核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建设内容等信息。8月20日前完成设施建设申报,8月31日前完成设施建设审核公示。

  (四)建设管理。设施建设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地实施方案,及时通知各实施主体参照省《技术方案》和《作业规程》要求,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实施工程单位进行项目建设,采购符合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承担对应的责任义务,对建设的仓储保鲜设施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事项须全程留痕。

  (五)项目验收。各项目县(市、区)制定细化验收及兑付方案。坚持“以县为主,省市督导”的原则,项目建成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主体申请,对设施建设的规范性、与申报内容的一致性、与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验收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委托有关技术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验收,并于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及时在全县(市、区)进行仓储保鲜设施补助发放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设施,要明确整改内容,及时通知建设主体进行整改。

  (六)强化监督。各县(市、区)建立并落实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管理制度,一要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主体申请行为的信用管理,实行建设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若发生问题,取消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不再安排承担其他农业项目。二要加强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调度,根据实施进度及时组织并且开展现场督查指导,有条件的县(市、区)委托有关技术专家组或第三方进行工程质量评估,促进实施过程全程监管。各市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定期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并于2020年12月18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建立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工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的落地实施,加强督查管理;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地方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工程领导机制,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补助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设施核验、补助公示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落实扶持政策。各地要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等文件,落实好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将设施农业项目范围内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切实保障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用地需求;对符合规划、集中建设的仓储保鲜设施,市、县(市、区)应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探索通过租用、入股等方式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同时,各地要落实好保鲜仓储设施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实惠政策。

  (三)加大资产金额的投入。一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信贷担保等金融机构开发专用信贷产品,为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提供优惠贷款、担保等政策,落实好省农担疫情期间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开辟绿色申请通道,简化审批流程,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积极性,放大中央补贴政策效应。二是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投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发改、财政部门沟通,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充分的利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政策工具,创新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地方政府专项债的投入方式,统筹用好专项债与中央补助资金,加快建立完善农产品仓储保鲜物流体系。

  (四)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完整监督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加强信息公开,综合运用线上线下宣传媒介,以及村务公开、益农信息社等多种渠道,公开县域内补贴受益对象、设施验收结果、补贴资金、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各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设施建设公平、公正、公开;参照部、省级《技术方案》、《作业规程》规范仓储保鲜技术和操作规程,压实实施主体直接责任,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建设中的问题,确保设施使用安全;严格规范验收程序,确保设施质量。

  (五)完善信息采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配置完善农产品产地信息数据采集设备,实现信息采集监测传输设备与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相互连通,并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充分运用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数据,加强分析与预警,指导农业生产,促进农产品销售。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组织培训、现场参观、座谈交流、巡回宣讲等多样化形式,广泛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工程政策宣贯活动,充分调动实施主体参与设施建设的积极性;要通过报刊、电视、新媒体等各种宣传媒介,及时总结推广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先进经验、创新模式,树立典型,充分的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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